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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克官网_匹克也要私有化?逃离港股难度有多大?

港股 2017-06-26 点击: 手机版

  继一大波在美上市中概股退市大潮来袭之后,私有化之风似乎吹到了香港。在港上市的匹克体育23日早上宣布短暂停牌,同时发布公告称,待发出一份与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相关而构成公司内幕消息的公告。

  随后懒熊体育官方微信号称,匹克将宣布私有化计划。“匹克之所以这时候选择私有化回归A股,一方面是港股股价太低,几乎没有多少融资空间,另一方面,中国体育产业的升级和爆发,无疑将给国产运动品牌更大的想象空间。匹克内部很久之前就已开始筹建产业集团,回归A股只是时间问题。”懒熊体育称。

  这则消息并没有得到官方确认,随后懒熊体育微信公众号也删除了上述这条消息。先不论匹克体育私有化回归A股的消息是真是假,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港股私有化和美股私有化哪个更难?

  港股私有化方式主要有两种

  香港市场较为常见的私有化方式有要约(offer)和协议安排(scheme of arrangement)两种。

  一、要约收购。即要约人(一般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向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东提出股份收购要约,使得目标公司的股权不再符合上市要求。

  二、协议安排。指的是控股股东要求公司向股东提出协议安排,建议注销所有小股东持有的股份。而通过计划安排注销小股东所持股份,控股股东因此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

  这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需要股东大会批准及所需条件、是否需要经过法律程序、以及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等几个方面。但无论是要约还是协议安排,都需要满足参加股东大会的独立股东75%以上批准、反对票不超过全部独立股东10%的条件。

  美股私有化方式主要有三种

  在美上市中概股私有化方式主要有三种:要约收购(Tender Offer)、长式合并(Long Form Merger)和反向股票分割(Reverse Stock Split)。

  一、要约收购。收购者(可以是公司、其管理层或第三方)向股东寄送一份书面要约文件和一封传达指示信;在收购者取得了公司90%的股份的情况下可实施简易合并,与此同时余下的10%的股份将会被转变为主张评估权的权利或获得合并对价的权利。

  二、长式合并。由大股东直接与目标公司合并,或由大股东先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然后通过该子公司与目标公司进行合并,从而实现退市。

  三、反向股票分割。公司宣布旨在减少登记股东数量的反向股票分割计划,在反向股票分割中,通常公司让股东以原来的10股、100股、或1000股换取现在的一股。

  微信公众号“并购汪”点评:在这三种方式中,要约收购适合股本较大且股东人数较多的上市公司,正好对应大多数中概股的特色。反向股份分割适合股本较小、股东人数相对较少的上市公司。长式合并方式与港股中的协议安排、开曼公司法中的协议收购对应,中概股较少选择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规避开曼公司法中的“数人头”条款(开曼公司法中,协议收购方式私有化需要遵循“数人头”条款)。

  相比美国上市中概股 港股私有化更难

  整体而言,相比美国上市中概股,出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考虑,香港市场私有化难度更大(受香港证监会《收购守则》和港交所《上市准则》约束)。

  香港证监会要求,要约收购与协议安排都需要满足参加股东大会的独立股东75%以上批准、反对票不超过全部独立股东10%的条件。

  而根据上市公司注册地的不同(如中国大陆、香港和开曼群岛),私有化同时还需要受注册地公司法约束,例如股东大会投票是否区分不同类别股本、是否有强制收购权、是否认可“同股不同权”、及是否需要满足股东人数要求(“数人头”)等。中金公司分析师王汉峰总结。

  协议安排还另外受到公司成立所在地的公司法要求:

  1)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按照开曼公司法 86(2)条的规定,若有 1)按照数量计过半数(俗称“数人头”),2)按价值计超过 75%的股东同意,则该安排将对所有股东具有约束力。该条规定着重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是部分以协议安排进行的私有化的障碍之一,2014 年新世界中国的私有化方案反对股东人数较高而失败。

  2)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协议安排受到香港《公司条例》约束。此前香港《公司条例》也有“数人头”的要求,但相关规定已经在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被修改,转而用 10%的独立股东反对票比例替代,使得《公司条例》的要求。具体而言,2014 年生效的香港《公司条例》第 13 部第 674(2)条规定,凡涉及收购要约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可认为安排被同意并对所有成员有约束力:1)出席会议的无利害关系股东(独立股东)中投票权至少 75%的票数投票批准;2)投票反对决议的票数不得超过所有无利害关系股份的投票权的 10%。

  要约收购不涉及法律程序,但因涉及股权的转让,因此需要缴付印花税。而协议安排涉及法庭程序(独立股东需于法庭会议中投票),但不涉及股权转让,因此不需要缴付印花税。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如果私有化失败,则十二个月内不得再次私有化。

  中金在下表中总结了在香港市场中,不同注册地的公司采用不同方式私有化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由此可见,港股私有化过程中,香港证监会(SFC)被赋予更大的监管权力,同时注册地法院也具有重要地位。而在美股私有化过程中,美国证监会(SEC)更多起到监督信息披露的作用,较高的诉讼风险使注册地法院的地位至关重要。

  以搜狐为例,搜狐的注册地在特拉华州,需要遵循当地公司法,因此私有化难度较高、代价较大。而对于包括聚美优品在内的大部分中概股来说,注册地为开曼群岛,当地公司法在私有化方面的规定模糊不清,导致私有化监管十分宽松。

  经验与总结

  目前香港中资股私有化的案例并不是很多,中金公司基于一些典型案例总结出三点规律:

  1)私有化过程所需时间因公司和市场环境而异,但已有案例来看,所需时间在3-11个月不等,平均用时为118天左右。

  2)从已有案例来看,港股上市公司提出的私有化要约价格均为IPO或再融资价格,私有化价格普遍溢价40-50%,平均溢价水平为43%;过低的溢价可能会降低通过概率,但过高的溢价则会加大公司的私有化成本。

  3)可能的难点与障碍主要在获得足够的中小股东支持上。

  以电讯盈科(8.HK)为例,虽然成功获得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但由于香港证监会怀疑其有“种票”嫌疑介入调查,最终使得管理层放弃了私有化。

  私有化下的投资机会、以及潜在公司梳理

  从私有化对于二级市场股价的影响来看,中金主要把它分为宣布私有化当天、宣布后到通过股东大会、以及通过股东大会到完成这三个阶段,影响各有差异。具体而言,

  1)宣布当天涨幅最大,但较难把握;

  2)在第一天放量大涨后,股价往往会出现回调,但此后可能重拾升势并向要约价格收敛,不过风险在于私有化能否顺利通过;

  3)通过股东大会后,股价基本稳定在要约价,因此没有太大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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