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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终面问题|少数银行问题触目惊心

基金 2019-01-09 点击: 手机版
基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根据该条款,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为信托型基金,基金投资者与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是共同受托人。其中,基金管理人注重基金资产的管理和投资活动,基金托管人着眼于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据本站了解,在中基协备案的 114 只基金合同中,除 4 只合伙型私募基金外,其余 110 只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订立依据都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持有人大会条款,64 只基金合同有相关约定,其中 25 只基金合同中约定了持有人大会可由基金托管人召开,7 只规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18 只规定“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基金管理人不召集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自行召集”。    阜兴集团、相关托管行与投资者签约时,承诺依据《基金法》,但在阜兴集团实际控制人失联后,一些托管行却不愿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当时就被一些有识之士斥之为另一种形式的“跑路”行为。    据有关方面调查,部分托管行的责任其实相当严重。一些托管行不掌握真实的投资者情况,在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一式叁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情况下,竟然将加盖银行公章的基金合同交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而且基本未回收留存。    更令人感到惊讶的是,招商银行从托管户向意隆和郁泰的个人股东赵梁,以及其他阜兴集团的员工的个人账户打款。上海银行托管账户中有巨额资金汇往上海宁曦有限合伙企业的账户。事发后,上海银行才核查发现,该有限合伙企业为空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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