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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官网】证监会:结合新经济特点完善CDR审核标准

企业 2019-01-06 点击: 手机版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无论是一般IPO企业,还是申报试点企业,证监会一律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审核,严把入门关,防止“病从口入”。    高莉强调,不仅要求试点企业严格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而且必须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尤其是要结合创新企业投入大、风险高、易被颠覆等特点,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同时,2016年以来,在坚决严把资本市场入门关和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实现了新股发行常态化,审核周期大幅缩短,审核效率明显提升,“堰塞湖”现象得到有效缓解。 配资公司在线查阅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720家企业完成IPO,融资4650亿元。截至5月底,IPO排队企业从2016年6月底的895家下降至279家。其中,2017年以前申报、目前仍在排队的企业仅59家,其余均为2017年以后新申报的企业。    “从目前的审核节奏看,当前登陆发审会的均是去年9、10月份报送申报材料的企业,审核周期已降到七个月左右,审核效率明显提升。”证监会发行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时,自从资本市场提出拥抱新经济以来,在服务创新型试点企业方面,资本市场确实给出了较快的发行审核节奏,但节奏加快并不意味着发审标准的降低。该负责人表示,需要强调的是,对试点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审核工作,坚持发行审核条件、标准不降低,程序、环节不减少,对试点企业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全方位、多维度依法进行审核,在审核的严格程度方面,较一般IPO企业要求更高。具体来说,企业在境内上市需要符合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多个维度的发行条件,有关条件细化后涉及诸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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